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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注:
1、播出广告内容须符合广告法及相关规定,并经本局专业人员审核。广告执行一律须先签订合同。如遇不可抗因素或节目调整,本局有权调整播出时间;
2、电视剧赞助类15″以内套播广告须连播30天以上,60″为特约点播广告,如领衔加收20%,独家加收80%,电影点播须连播两周以上;B类广告30天起播;新闻插播广告30天起播;
3、电视播出费:客户指定位置加收30%;公益广告或公益信息(客户宣传内容不超过信息总量的15%)减收50%;栏目赞助(不含广告)费用按同时段含5″广告赞助的60%执行,赞助用语不得超过5″;移动字幕旺季加收40%。常年客户另可适当优惠;
4、电视制作费:本局制作的广告连续播出10天以上的可免收常规制作费。特殊制作情况价格面议;
5、移动字幕以播出一次三遍为一单位;角标广告每天播出4次以上、每次播出30秒以上;
6、广告遵循款到播出的原则,同时广告客户应提前三天交成带或提前五天以上安排制作。客户如对刊播情况有异议,应在10天内提出,并提供监播记录,经确认本局可根据客户要求提供2倍以内的补播;
7、因本局时段管理或节目把关需要,可能会有部分时间、部分客户无法投播某些时段广告的情况,具体由本局广告经营中心另行说明;
8、此表所有内容由阜宁县广播电视局广告经营中心负责解释,如有变动恕不另行通知。 |